宜昌2024“跨省引才专列”首站驶入湖南大学
本文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案例中的法律解释进行了初步研究,但具体解释方法是否能够指引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中的法律解释活动,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中还有哪些特殊的法律解释方法值得发掘和推广,有待学界进一步深入研究。
行政协议中的优益权是指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具有的优益权。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仅仅是一种司法程序规定,而不是一个授权法,它没有,也无法对行政协议中的行政机关作普遍授权,授予它们在行政协议中具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协议,系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能够形成、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至于相对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那也仅仅是因为这一行政机关从运动员转型为裁判员,依照《行政强制法》实施行政强制权而已,它同样不属于行政协议中的优益权。有行政法学者指出,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行政优益权随意行使、任性行使等不规范、不诚信的现象存在,行政优益权制度似乎成为行政协议处处受到质疑和诟病的万恶之源。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优益权之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得到承认,与社会契约论和公共利益理论明显有关。
②早在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国发[2004]10号)就明确提出: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六、结语行政协议的出现和承认,乃是现代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创新,它是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必然趋势。现代社会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说法,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来自公民对自己部分权利的让渡。
2.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履行行政协议的监督管理权,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而不是基于行政协议产生的行政优益权。⑩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4条规定:公法范畴的法律关系可以通过合同设立、变更或撤销(公法合同),但以法规无相反规定为限。在内容上,为行政机关明确了具体行政职责,为相对人设定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再说,国家征收征用的主体并非一定是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
类似这些法律规定常常被视作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优益权。这是具体法律法规授予具体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和职责。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情形既是行政机关解约的法定事由,同样也是相对人解约的法定事由。在此背景下,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动产或不动产的行政征用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和买卖等协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合同、行政机关委托科研咨询协议等各种各样的行政协议,这些柔性的、新型的政府管理形式,作为介于公权力与合意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以及公法与私法和解的最大公约数,③如雨后春笋、漫山遍野、比比皆是,对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起到了催化作用。其次必须说明,如果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存在优益权,那么它就必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合同的特别约定而产生。(三)根据承租方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租赁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
要完整、准确、合理理解和把握行政优益权。二、行政优益权与行政协议在中外行政法理论中,关于行政优益权(the right of administrative advantage)的提法不甚突出。该法第60条规定:(1)确定合同内容所依据的关系,如在合同成立后作出显著变更,以致遵守原合同对当事人一方不合理的,该当事人可要求将合同内容作出符合变更关系的调整,或不能调整或对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合理的,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上文所列举的法律规定,恰恰是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行政机关监管权的规定,而不是对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监管权的法律规定。
第26条同时规定:承租方的义务:(一)履行国家规定的厂长职责。行政协议中的优益权是指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在合同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具有的合同权益。
(21)司法机关恰恰要坚持对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的落实。接着,大家还为这六种优益权找到了法律依据。
5.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与强制执行权并不是行政协议本身的行政优益权,而是行政机关在协议以外的法定职权。行政机关只有在有法律直接而具体授权的条件下,或者有合同具体约定的条件下才会有优益权。自20世纪后半叶,行政合同在法国被广泛运用于资源开发、经济社会管理各领域。行政协议不具有排除有关行政机关法定监管的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行政机关提前收回合同标的物,不是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优益权,而是国家的征收征用权。
此外,双方可以解约的法定事由也是同一的。关 键 词:行政优益权 行政协议 法律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协议(administrative agreement),也称行政合同、行政契约,是现代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新型方式。
所以,当行政机关(无论是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行政强制法》实施强制执行时,这并不属于行使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优益权,而是依照《行政强制法》行使行政协议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权。3.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协议中享有对等的解约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不具有,也不应当具有单方的解约权。
法国的司法实行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并存的双轨制,在它们之外又设置了权限争议法庭以解决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对案件管辖的争议。它由行政优先权与行政受益权构成。
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第6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15)何彤文、刘慧娟:《行政优益权行使的合法性审查》,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22期,第92页。现代法治不允许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以优益权对抗行政协议作为合同的本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16条第1款规定: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这种误解在客观上为本已存在的地方政府任意违约、毁约行为提供了合法依据,助长了本已存在的行政违法现象,势必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拦路虎。因为,行政机关的这些职责与行政协议是否存在没有关系。
何彤文、刘慧娟:《行政优益权行使的合法性审查》,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22期,第92页。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法理论的成熟,要彰扬行政协议中的合同性,抑制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优益性。
《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是否服从行政管理秩序,本身就具有监督管理权。⑨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76年5月25日通过,1977年1月1日起生效。②早在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国发[2004]10号)就明确提出: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
它属于程序法而不是授权法,它并没有、也不可能对行政协议中的行政机关作普遍授权,授予它们在行政协议中具有单方解约权。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优益权的过度提拔和不完整、不准确的表达,以行政协议中的行政性压制合同性,对于中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和推进是不利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第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1条、第16条、第21条和第24条,常常被解读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具有优益权的依据,这本身就是一种误解。
大多学者认为,行政优益权理论肇始于法国,并和其行政合同不可分离。三、行政优益权的表现和法律依据当下中国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优益权的研究成果,无论是对行政优益权的强调程度,还是表现范围都已超过了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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